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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P | 分类和标签相关问题与解答(二)
来源:上海沐睿 | 作者:沐睿科技 | 发布时间:2024-05-16 | 109 次浏览 | 分享到:
CLP | 分类和标签相关问题与解答(二)

9. 向分类和标签名录通报需要哪些物质身份信息?

CLP第40(1)(b)条规定了通知C&L库存所需的物质标识信息;它包括REACH附件VI第2.1至2.3.4点所列的项目。为了确保物质的正确识别,所提供的物质识别信息应是一致和明确的。

例如,在多组分物质的情况下,理想情况下,其成分的浓度应该加起来达到100%。申报人提供的标识符(即IUPAC名称、EC编号、CAS名称和CAS编号)也应一致,它们应指同一种物质。

进口商如欲就其本身或混合物所含的进口物质发出通知,应联络其非欧盟供应商,以尽可能了解其物质的身份。

关于物质识别所需信息的进一步指南,载于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网站上公布的《REACH物质识别和命名指南》文件:http://www.echa.europa.eu/guidance-documents/guidance-on-clp

10. 通知人向分类及标签目录发出通知时,是否须缴付费用?

不,他没有。向C&L清单提交通报是免费的。类似地通报的更新或转移也不收取任何费用。

11. 供应商是否总是需要在标签上提供其联系方式?

是的。CLP第17(1)(a)条规定,标签上必须包含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此外,如第4(4)条所述,供应商在将危险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前,必须确保其标签和包装符合CLP规例第III和IV条。

原则上,同一种有害物质或混合物在供应链中可以同时有多个供应商。例如,当一种有害物质或含有有害物质的混合物供应给经销商,经销商再将其供应给第三方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分销商随后改变包装,以致于CLP第17条中列出的标签元素必须以不同于提供的原始标签/包装上的方式显示,则分销商的联系详细信息应添加到或取代前供应商的联系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分销商承担了重新包装和重新标签的物质或混合物的责任。如果分销商不更改包装或标签,那么他们不需要在标签上添加他们的联系信息,也不需要替换供应商的联系信息。

但是,如果经销商愿意,他们可以这样做。

当供应商更改标签上显示的语言时,他们必须对标签内容的正确翻译负责。因此,他们应该将自己的联系方式添加到签发原始标签的供应商的联系方式中。

12. 供应商可否在标签上注明另一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是的,他们可以。私有标签通常被工业所使用,即产品由合同制造商根据许可证使用不同的品牌标签为不同的供应商。虽然CLP法规没有明确提及私有标签,但其规定适用于这种情况。

根据CLP规例第17(1)(a)条,被归类为有害物质或混合物并包含在包装中,应附有标签,其中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根据这一规定,可以在标签上放置多个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供应链中任何供应商的联系方式都可以包含在标签上。更多信息可以在标签指南,章节4.1和CLP标签常见问题(唯一ID242)中找到。

负责任的供应商应该能够用产品投放市场的国家的语言提供额外的信息。

13. 标签上使用的物质名称是否应该使用成员国的官方语言?

是的,他们应该。应该牢记的是,标签是为了健康、环境和消费者保护,因此,产品的用户必须理解它们。根据CLP第17(2)条,标签必须以该物质或混合物在市场上销售的成员国的官方语言书写,除非有关成员国另有规定。

因此,CLP附件VI第3部分或C&L库存中所列物质的翻译名称需要在上市的成员国中使用,除非成员国另有规定。公共C&L清单不包含附件六条目中没有统一分类的物质的翻译。

14. 是否需要为标记机密性付费?

不是。标明REACH第119(2)(f)和(g)条所述物质IUPAC名称保密性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在通知分类和标签目录时无需支付费用。

15. 书写工具(钢笔、记号笔等)是否需要按照CLP进行标记?

是的,他们需要。所有符合CLP规例危险品分类标准的物质和混合物均须符合CLP的标签要求。例如,钢笔中使用的墨水被归类为有害的,这将导致标签义务。

当笔或记号笔在市面上出售时,储存器是固定在笔或记号笔上的部件,而笔/记号笔则需要附有适当的标签。如果不能进行全面标签,则可以使用CLP第29条和附录I的1.5.1和1.5.2规定的豁免。

如属空笔及可补笔,笔身无须贴上标签,因为笔身是一件物品,并不是墨水的容器。危害取决于可更换墨盒或续墨盒中使用的墨水,需要满足CLP的标签要求。

16. CLP下的蜡烛有哪些标签和包装要求?

在CLP下蜡烛被视为混合物。因此,如果蜡烛被归类为有害物质或适用中关法第二十五条第(6)款,则蜡烛在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中关法进行标签和包装。

在CLP第三十五条的范围内,玻璃或铝箔的开口容器或开口纸盒不被视为包装。在该等容器内的蜡烛,仍须以符合CLP规定的包装供应,并将标签牢固地贴在立即载有蜡烛的包装的一个或多个表面,并水平放置在包装的侧面,以便阅读。

17. 何时需要根据CLP对进口物质或混合物进行分类和标记?

根据CLP分类为有害物质和混合物的供应商在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CLP对其进行标识。

供应商是指自行或以混合物将某种物质投放市场的任何制造商、进口商、下游用户或分销商。进口被视为投放市场(CLP第2(18)条)。因此,进口(上市)物质或混合物的进口商(供应商)必须根据CLP对其进行标签。进口物质和混合物需要CLP标签,即使进口商和用户是同一法人。

如果进口商利用分销商,进口商不得将这种标签责任转嫁给他们的分销商。在供应链中,任何供应商(包括进口商)都应正确标示所分销的物质/混合物。

如果下列条件适用(注意这些条件是累积适用的),进口商无须根据CLP对其物质/混合物进行分类、通知或贴上标签:

  • 有关物质/混合物受海关监管

  • 没有任何处理或加工活跃

  • 下列三项(非累积)条件之一适用:该物质/混合物(a)暂存或(b)在自由贸易区或自由仓库内,以再出口或(c)过境

在海关术语中,过境既指国内过境,也指国外过境。如有疑问,建议与海关当局联系,以澄清《欧盟海关法典》(EU)No 952/2013号法规制定的适用海关规则。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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