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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附件十七丨限制—第6项:(附录7关于含石棉物品标签的特别规定)
来源:汽车质量家 | 作者:沐睿科技 | 发布时间:2024-06-18 | 60 次浏览 | 分享到:
REACH附件十七丨限制—第6项:(附录7关于含石棉物品标签的特别规定)

为了增进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同时加强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2001年2月欧盟委员会出版了白皮书《欧盟未来化学品战略(COM(2001)88)》,介绍了欧委会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首要目标提出的有关欧洲共同体未来化学品政策的战略建议。提出了新的化学品政策,以通过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体系及REACH体系保证高水平的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工业的竞争力,2001年11月15日欧洲议会接受了有关白皮书的报告。

2006年12月18日,欧盟议会批准了经修改的REACH法案((EC)No 1907/2006, 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该法案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

REACH是欧盟的一项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一项化学品管理法规,旨在加强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使其免受可能由化学品造成的危害,促进安全和可持续化学品的创新,欧盟化学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无毒环境。该法案取代了欧盟既有的《物质危险分类、包装和标签指令》等40多项有关化学品的指令和法规。

REACH附件十七-限制条件

对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混合物和物品的限


附录7:关于含石棉物品标签的特别规定

关于含石棉物品标签的特别规定

1. 所有含石棉的物品或其包装必须附有定义如下的标签:

(a)符合以下样品的标签应至少高(H)5厘米,宽2.5厘米;

(b)由两部分组成:

- 顶部部分(h1=40%h)应包括黑色背景上的白色字母“a”;

- 底部部分(h2=60%h)应包括红色背景上白色和/或黑色的标准措辞,并应清晰易读;

(c)如果该物品含有青石棉,则标准用词中使用的“含石棉”字样应改为“含青石棉/蓝石棉”。

成员国可以将打算投放其领土内市场的物品排除在第一款的规定之外。然而,这些物品的标签必须带有“含石棉”字样;

(d)如标签采用直接印刷的形式,则单一颜色与背景颜色形成对比就足够了。

2. 本附录所述标签应按下列规则粘贴:

(a)所提供的每一个最小单位;

(b)如果物品含有石棉成分,这些成分只要贴上标签就足够了,如果尺寸小或包装不适合使标签不可能贴在组件上,则标签可以免除。

3. 含石棉包装物品的标签

3.1 含石棉包装物品的包装须附有清晰易读及不可磨灭的标签,注明下列事项:

(a)符合本附件的危险标志和有关指示;

(b)必须根据本附则的细节选择的安全指示,只要它们与特定物品有关。

如果在包装上提供了额外的安全信息,则不应削弱或抵触根据(a)和(b)点提供的说明。

3.2 符合3.1的标签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 牢固地贴在包装上的标签;

- 贴在包装上的标签;

- 直接印刷包装。

3.3 含有石棉且仅用松散塑料包装或类似物包装的物品应视为已包装物品,并应按照3.2进行标记。如果物品与此类包装分开并未经包装投放市场,则供应的每个最小单位应按照3.1附有标签细节。

4. 未包装含石棉物品的标签

对于含有石棉的未包装物品,按照3.1进行的标签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 将标签牢固地贴在含有石棉的物品上;

- 安全贴附在该物品上的标签;

- 直接印在物品上;

如上述措施并非合理可行,例如物品体积小、物品的性质不适宜或有某些技术困难,可按第3.1条的规定发出附有标签的资料。

5. 在不损害共同体有关工作时安全及卫生的规定的情况下,在使用过程中可能被加工或完成的物品上所贴的标签,须附有任何可能适合有关物品的安全说明,特别是下列内容:

- 尽可能在室外或通风良好的地方操作;

- 最好使用手动工具或低速工具(如有需要),并配备适当的除尘设备。如果使用高速工具,则应始终配备这样的设施,

- 如有可能,切割或钻孔前应先湿润;

- 将灰尘浸湿,放入适当封闭的容器中,并安全处理。

6. 第5条未涵盖的、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释放石棉纤维的任何家用物品的标签,如有必要,应包含以下安全说明:“磨损后更换”。

7. 含有石棉的物品的标签应使用该物品投放市场的成员国的官方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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