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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丨ECHA新增6项提议为SVHC的意向物质
来源:汽车质量家 | 作者:沐睿科技 | 发布时间:2024-06-19 | 7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4年5月15日,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将六甲基二硅氧烷等六项物质加入SVHC意向物质,目前处在“提议方准备相关物质的卷宗”的阶段,预计2024年8月1日及2025年2月3日前提交。

2024年5月15日,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将六甲基二硅氧烷等六项物质加入SVHC意向物质,目前处在“提议方准备相关物质的卷宗”的阶段,预计2024年8月1日及2025年2月3日前提交。后续ECHA将对该物质发起公众咨询,在公众咨询期间所有利益相关方均可以向ECHA提交反馈意见,ECHA将会对公众提交的反馈意见进行评议,如评议通过,该物质预计将在2025年1月或2025年7月被正式加入SVHC候选清单。

此次提交的意向物质多用于硅橡胶、涂料、油漆、助剂等领域。硅橡胶是指主链由硅和氧原子交替构成,硅原子上通常连有两个有机基团的橡胶,普通的硅橡胶主要由含甲基和少量乙烯基的硅氧链节组成。其分子结构使得硅橡胶具有极佳的热稳定性、耐化学腐蚀性以及电绝缘性。此外,硅橡胶还具有良好的弹性和柔软性,可以在-50℃至+250℃的温度范围内保持良好的性能,广泛应用于汽车线缆,线束密封以及电池组上的应用。

硅橡胶分热硫化型(高温硫化硅胶HTV)、室温硫化型(RTV),其中室温硫化型又分缩聚反应型和加成反应型。高温硅橡胶主要用于制造各种硅橡胶制品,而室温硅橡胶则主要是作为粘接剂、灌封材料或模具使用。热硫化型用量最大,热硫化型又分甲基硅橡胶(MQ)、甲基乙烯基硅橡胶(VMQ,用量及产品牌号最多)、甲基乙烯基苯基硅橡胶PVMQ(耐低温、耐辐射),其他还有睛硅橡胶、氟硅橡胶等。

物质详细信息如下表:

SVHC物质企业需履行哪些法规义务:

1)这些化学物质被称为高度关注物质(SVHC)包括按照附件XIII识别的,具有以下危险特性的物质可能被确定为:(REACH法规第57条特性)

  • 根据CLP法规,具有1类或2类致癌性,致突变性或生殖毒性的物质,即CMR1A/1B类物质;

  • 根据REACH法规附件XIII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物质,即PBT物质;

  • 根据REACH法规附件XIII具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即vPvB物质;

  • 根据科学证据确定对人类健康或环境可能造成与上述影响相当的严重影响(例如内分泌干扰物)。

(SVHC-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即高度关注物质,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严重且往往是不可逆影响的物质可被确定为高关注物质(SVHC)。如果一种物质被定义为SVHC,它将被添加到候选物质清单中,最终列入授权清单(附件十四)。附件XIV授权物质清单的物质,是从授权物质候选清单里选取的,也就是说物质要列入授权清单,首先要列入候选清单。如果一种物质在该清单上,除非公司申请授权并且欧盟委员会授权其继续使用,否则公司不能使用它。候选清单是滚动的,根据REACH官方评估,最终大约有1500种物质会纳入该候选清单中。目前已经正式发布30批、共240种SVHC纳入该候选清单。

2)若成品的生产者、进口者或其他供应者的成品中含有候选名单上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并且其浓度超过0.1%(w/w),则必须:

  • 根据REACH法规第7.2条款的规定,SVHC>0.1%,且出口量>1t/a,还需向ECHA通报,若为新增SVHC物质,通报义务需在该物质加入SVHC清单后的6个月内完成;

  • 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款的规定,SVHC>0.1%,物品的供应商有义务向收货方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保物品的安全使用,至少应包含物质名称;

  • 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款的规定,应消费者要求,含有>0.1%的SVHC的物品的供应商应在45日内免费向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保物品的安全使用,至少应包含物质名称;

  • 202115日起,根据《废弃物框架指令》(WFD),物品中所含SVHC超过0.1%,就需要向ECHA提交通报信息;

3)候选清单上物质的欧盟和欧洲经济区供应商,无论是单独供应还是混合供应,都必须更新他们提供给客户的安全数据表。根据REACH法规,当产品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产品供应商需编辑SDS,沿供应链往下向进口商、下游用户和分销商传递:

第31.1条款规定:

  • 根据CLP被归为危险品的物质或混合物;

  • 或根据REACH附件XIII被归为PBT或vPvB的物质;

  • 或根据REACH条款59被归为对人体或环境有不可逆严重影响的物质(指SVHC候选清单)

  • 产品不满足上述条件,但主管当局或进口商要求提供,或同行业对产品物质分类标签要求更加严格时,企业也需要在其供应链上传递SDS。

第31.3条款规定:

  • 非气体混合物中包含单个浓度≥1%(w/w)的危害健康或环境的危险物质;

  • 或非气体混合物中包含单个浓度≥0.1%的SVHC物质;

  • 或气体混合物中包含单个浓度≥0.2%(v/v)的危害健康或环境的危险物质;

  • 或超出欧盟工作场所暴露极限的物质。

此外,虽然不满足以上条件,但是在进口商主动要求提供,或者同行业对物质分类标签更加严格时,企业也需要在其供应链上传递SDS。

CLP分类和标签信息必须包含在SDS中,SDS必须以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所在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提供。

对于物质被列入候选名单之前已经生产或进口而且列入候选名单之后依然供应的成品,同样具有提供SVHC信息的责任。所以,成品的供货日期是有意义的。需注意,上述责任没有吨位数的限制,例如1吨/年的物质同样适用。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提供成品中含有的每一种SVHC物质的名称。

4)SVHC通报截止日期:对于2010年12月1日前被纳入SVHC候选清单的物质,必须在2011年6月1日之前完成通报;对于2010年12月1日之后被纳入候选清单的物质,必须在被纳入清单后的6个月内完成通报。


针对REACH法规的义务要求,汽车整车以及零部件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建议企业从以下几点应对:

  • 企业需要建立内部法规跟踪机制,及时了解国外法规最新制修订进展,如欧盟REACH法规的更新情况,关注国外执行机构通报情况等,避免因管控物质更新跟进不及时而导致的违规风险。另外,也需要关注欧盟ELV法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法规等,与REACH法规同步应对。

  • 建立企业内部的REACH管理保障体系,如绿色物品采购标准书、绿色采购方针、化学管理手册等绿色采购体系,将法规管控要求逐级贯穿至产品的设计开发、物料认证、供应链开发与管理、采购过程、外包过程、制造、检验、产品标识与追溯过程控制、变更管理等关键过程,降低产品风险。

  • 汽车有害物质相关法规管控有害物质数量众多,如GADSL清单中涉及的物质上千项,REACH法规SVHC和附录17管控的物质也几百项。建议汽车企业创建自身高风险数据库,识别各类材料中的高风险物质,通过适当的判定规则确定零件风险等级,对不同风险等级的零件开展分级管理,实现有害物质精准管控,提高管控效率,降低管控成本。

  • 通过对内部员工及外部供应商进行REACH法规培训,帮助企业及供应商了解相关要求,培养法规意识及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 建议企业定期开展摸底自查,能及早发现风险项并及早整改,加强有害物质生产一致性控制,确保产品持续符合性。


来源:ECHA

上海沐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前瞻技术研发与工业级工程研发验证转型的科技服务企业。国内专业从事汽车法规合规的服务机构,多年来为上汽,长城,宇通,大通,爱驰,特斯拉,蔚来等OEM提供汽车环保法规合规服务,并为国内第一辆新能源出口欧盟提供全套REACH服务方案,团队跟踪与研究全球的环保合规,期待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服务。www.automd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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