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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A丨新增11项SVHC意向物质
来源:汽车质量家 | 作者:沐睿科技 | 发布时间:2024-07-10 | 93 次浏览 | 分享到:
ECHA丨新增11项SVHC意向物质

2024年6月27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公布将六甲基二硅氧烷和十二甲基五硅氧烷等加入SVHC意向物质。均处在“提议方准备相关物质的卷宗”阶段,预计分别于2025年2月3日和2024年8月1日前提交。截至目前,总共有11项物质被列为SVHC意向物质,后续ECHA将对意向物质发起公众咨询,在公众咨询期间所有利益相关方均可以向ECHA提交反馈意见,ECHA将会对公众提交的反馈意见进行评议,如评议通过,将被正式加入SVHC候选清单。

2024年6月27日,ECHA发布第三十一批SVHC清单(1项),共计241项。

SVHC的识别:

这些化学物质被称为高度关注物质(SVHC)包括按照附件XIII识别的,具有以下危险特性的物质可能被确定为:(REACH法规第57条特性)

  • 根据CLP法规,具有1类或2类致癌性,致突变性或生殖毒性的物质,即CMR1A/1B类物质;

  • 根据REACH法规附件XIII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物质,即PBT物质;

  • 根据REACH法规附件XIII具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即vPvB物质;

  • 根据科学证据确定对人类健康或环境可能造成与上述影响相当的严重影响(例如内分泌干扰物)。

(SVHC-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即高度关注物质,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严重且往往是不可逆影响的物质可被确定为高关注物质(SVHC)。如果一种物质被定义为SVHC,它将被添加到候选物质清单中,最终列入授权清单(附件十四)。


物质信息如下:

SVHC物质企业需履行哪些法规义务:

1. 若成品的生产者、进口者或其他供应者的成品中含有候选名单上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并且其浓度超过0.1%(w/w),则必须:

  • 根据REACH法规第7.2条款的规定,SVHC>0.1%,且出口量>1t/a,还需向ECHA通报,若为新增SVHC物质,通报义务需在该物质加入SVHC清单后的6个月内完成;

  • 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款的规定,SVHC>0.1%,物品的供应商有义务向收货方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保物品的安全使用,至少应包含物质名称;

  • 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款的规定,应消费者要求,含有>0.1%的SVHC的物品的供应商应在45日内免费向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保物品的安全使用,至少应包含物质名称;

  • 2021年1月5日起,根据《废弃物框架指令》(WFD),物品中所含SVHC超过0.1%,就需要向ECHA提交通报信息;

2. 候选清单上物质的欧盟和欧洲经济区供应商,无论是单独供应还是混合供应,都必须更新他们提供给客户的安全数据表。根据REACH法规,当产品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产品供应商需编辑SDS,沿供应链往下向进口商、下游用户和分销商传递:

第31.1条款规定:

  • 根据CLP被归为危险品的物质或混合物;

  • 或根据REACH附件XIII被归为PBT或vPvB的物质;

  • 或根据REACH条款59被归为对人体或环境有不可逆严重影响的物质(指SVHC候选清单)

  • 产品不满足上述条件,但主管当局或进口商要求提供,或同行业对产品物质分类标签要求更加严格时,企业也需要在其供应链上传递SDS。

第31.3条款规定:

  • 非气体混合物中包含单个浓度≥1%(w/w)的危害健康或环境的危险物质;

  • 或非气体混合物中包含单个浓度≥0.1%的SVHC物质;

  • 或气体混合物中包含单个浓度≥0.2%(v/v)的危害健康或环境的危险物质;

  • 或超出欧盟工作场所暴露极限的物质。

此外,虽然不满足以上条件,但是在进口商主动要求提供,或者同行业对物质分类标签更加严格时,企业也需要在其供应链上传递SDS。

CLP分类和标签信息必须包含在SDS中,SDS必须以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所在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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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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