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欧盟提出修订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法规(EU)2019/1021中针对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的新草案。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法规(EU)2019/1021(“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第1条规定,该法规的目标是通过禁止、尽快淘汰或限制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受《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约束的物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影响。
全氟辛酸(PFOA)、其盐类和与PFOA相关的化合物已被欧盟委员会授权的法规(EU)2020/784(“PFOA条目”)列在法规(EU)2019/1021的附件一中,并有特定豁免。根据第6段的具体豁免,在某些条件下,允许在已经安装在系统(包括移动和固定系统)中的液体燃料蒸汽抑制和液体燃料火灾(B类火灾)的消防泡沫中使用PFOA,其盐类和PFOA相关化合物。这项豁免将于2025年7月4日到期。
一些权威机构和利益相关者向欧盟委员会表示,许多运营商很难遵守这一最后期限。这可能是由不同的原因造成的,包括难以测量泡沫中与全氟辛烷有关的化合物,以及低估了含有全氟辛烷的泡沫的体积。此外,由于法规(EC)No1907/2006(REACH)正在进行的限制程序,预计作为他们的结果,公司将不得不用替代品取代所有基于pfas的消防泡沫。延长豁免期限将降低企业因时间不足而用其他全氟辛烷磺酸泡沫代替含全氟辛烷磺酸泡沫的风险。
委员会建议将特定豁免延长至2025年12月3日,这是《斯德哥尔摩公约》目前5年特定豁免的最晚可能日期。
PFOA条目没有对消防泡沫中的PFOA、其盐类和PFOA相关化合物设定特定的非故意痕量污染物(UTC)限制。适用第1款和第2款中的一般UTC限制。由于据报道,在一些泡沫中,与全氟辛烷有关的化合物作为无意的痕量污染物存在,超过了第1段和第2段规定的限值,因此,在全氟辛烷的消防泡沫条目中,为这类化合物设定一个为期3年的标准限值是适当的。
当从消防系统中移除含有PFOA的泡沫时,即使在清洗后,其中一些物质仍会留在系统内,并可能污染新安装的泡沫。因此,为消防系统清洗后安装的消防泡沫设定一个UTC限值是合适的,以避免由于这种污染而需要更换新的泡沫。
全氟辛烷酸条目第3和第10段规定委员会有义务审查全氟辛烷酸、其盐类和与全氟辛烷酸有关的化合物的一些联合标准限值。目前还没有支持更改这些UTC限制的信息。考虑到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委员会可以修改PFOA条目,建议删除这两个审查条款
草案更新内容
对法规附录I的A部分表格中“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条目的第四列修订如下:
4a:第4条第(1)款(b)项适用于消防泡沫及其浓缩物中含量不超过10毫克/千克(0.001%重量)的PFOA或其相关化合物,这些化合物用于抑制液体燃料蒸气和扑灭B类火灾,此限值自法规生效起有效期为3年。
4b:第4条第(1)款(b)项同样适用于无氟消防泡沫中含量不超过10毫克/千克(0.001%重量)的PFOA或其相关化合物,前提是这些化合物源自按照最佳可用技术进行清洁的消防设备。
来源:欧盟委员会